(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州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理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幸福美丽理县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理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本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理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理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征集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及时转交政府办公室,并协助做好提案交办;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政府办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推荐重点提案,组织重点提案督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与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提案者及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十)加强与州政协及各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
(十一)负责委员提案业务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二)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提案的社会影响;
(十三)组织提案工作理论研讨;
(十四)完成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工作;
(十五)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提案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理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理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本级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注明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提案可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闭会期间,提案者可以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超出本县管辖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政协提案委及时转交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送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转交县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案承办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按规定时限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五个月内办复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办复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需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说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落实;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拓宽提案办理工作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自觉接受提案人、提案委员会、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 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四)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直接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或者并案提案,办理复文分别送每位提案者;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所有提案办理复文均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以外的提案,应在收到后10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接到提案三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草拟答复意见后报政府办统一答复提案者。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措施,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县政府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进一步办理后答复提案者。
(七)办理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八)每年度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协办公室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提案者反馈意见以及有关提案工作的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理县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涉及全局、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常委会审议,确定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提案的督办。重点提案督办由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别领衔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登门走访、视察评议、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催办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政协常委会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列入政协民主监督评议部门工作的内容。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评选,报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协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县委、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八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商请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初步评选结果须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理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理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