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理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理县政协   作者:未知   点击数:1925   日期:2018-06-29   字体:【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和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政协理县委员会设置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法制群团教育卫生体育委员会、民族宗教祖国统一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理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日常活动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人民政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建时,其组成人员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县政协委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视察参观,以及恳谈会、报告会、学习会、讲座会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履行职责有关的知识,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委员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应注意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每年形成1—2篇有一定深度、有一定见地的调研视察报告,为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鼓励引导委员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助推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和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可邀请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出席,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年中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外县政协的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委员意见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报送县政协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由县政协办公室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审定后,送县政协办公室,由县政协办公室送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或重要建议、建议案,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和建议案送达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后,相关专委会应做好办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需发文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拟稿,经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以政协理县委员会或县政协办公室行文。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全年活动不少于2次。开展活动时,应事先向政协分管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政协办公室,活动的各项资料由县政协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完成主席会议确定的视察、调查工作后,应向主席会议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理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