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理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理县政协   作者:未知   点击数:1832   日期:2018-06-29   字体:【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理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是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会议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视议题的需要,可吸收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审议人事事项时,列席人员不参加。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主要议题

(一)学习宪法、政协章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贯彻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本县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县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和调研、视察、考察报告,研究制定重要活动方案,组织安排县政协的重要活动;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县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县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并负责对有关议题进行前期审核。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部门负责人汇报后,由主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县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四章  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由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会议要求对有关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上报、通报、交办和督办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理县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