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理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理县委员会的会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县政协的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三条 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省市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和全市性的决议;
(五)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规定,组织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理县委、理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八)决定县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处分等事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理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等,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会议形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5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议报告事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需协商讨论事项的材料须适当提前发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全县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重要工作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均应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报告和请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县的省、州政协委员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不是本届常务委员的政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列席会议。每次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